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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流转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十大网投正规信誉官网    发布日期:2014-07-29 0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日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
  渔业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制度是《渔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自2002年以来,江苏省一直着力推进该制度的落实。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有95%以上的市县的渔业养殖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施行,75%以上的养殖规划面积已依法核发了养殖证。但在推进养殖证制度过程中,因缺乏对养殖权流转的制度规范,一些地方出现了因矛盾纠纷而导致打官司现象。
  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珍贵的国有渔业水域资源,《办法》规定,养殖权的流转应遵循依法、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流转养殖权。《办法》确定了养殖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对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终结的、有权属争议的、属临时养殖权的等8种情形之一,养殖权不得流转。《办法》还规定,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其养殖权的流转与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同时进行,并明确“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面积、期限等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流转。
  为防止和避免养殖权流转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问题,《办法》对流转的合同内容、期限、方式、用途、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根据流转的不同情形,参照相关立法规定对养殖权流转的登记管理、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明确规范。
(来源:中国海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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