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颁布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该规范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实施。
现行的《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颁布执行已逾十七年,在保障我国海洋渔船装备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渔船装备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远洋及外海渔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船舶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已逐渐应用到海洋渔船装备的建造领域,《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已不能适应当前海洋渔船的设计、建造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在深入研究我国渔船技术发展的实际状况,深入分析、梳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渔船的现状、特点和我国船舶工业技术发展趋势,以及即将生效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开普敦协定》等因素,经过2年多的研究分析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编制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
新出台的《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进一步突出技术标准特性,厘清了法定检验规则与建造规范的相互关系,解决了两者的衔接问题。对于规则已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从规范中予以删除,如防火、载重线标志、救生、通风筒、空气管、门窗等;对与规则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把涉及安全要求的全部内容,转入规则中,仅保留技术要求,如氨制冷安全技术要求等。
与《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比较,新的《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主要的修改有:一是调整了规范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下限由船长大于等于12m调整为船长大于等于24m,并明确了90m以上渔船执行的技术标准;二是结合渔船大型化发展需要,补充了船体结构纵骨架式的有关要求,增加了65m以上渔船总纵强度计算方法,补充了侧推装置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的要求删除了使用石棉的相关规定等;三是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应用,增加了高强度钢和低温钢使用的相关规定,引入渔船电力推进的要求;四是进一步凸显渔船特性,适应渔船作业特点,允许使用钢丝绳替代锚链,补充起重设备相关规定并独立成篇。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国海洋渔业船舶的设计研发、图纸审查、建造施工等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将有力促进渔业船舶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渔船装备技术水平,为实现海洋渔业装备现代化和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渔业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