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决定,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为做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工作,近日,我局发布了《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原省条例列举的4种渔具(或助渔设备)使用问题。
一是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
二是继续将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内陆水域的使用问题依照《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将帆张网(规范名称为:单锚张纲张网)列为过渡渔具,网目(或网囊)尺寸不得小于55毫米;禁止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
四是继续将多层囊网拖网列为我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拖网。其他类型拖网及其最小网目尺寸要求,按照《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造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等规定执行。
五是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