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远洋渔业政策的推动下,福建省远洋渔业发展迅速,截止3月底,全省有142艘远洋渔船动工建造,占计划数的占89.3%。远洋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除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外,其余均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获得补助资金的远洋捕捞渔船,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企业必须是在福建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
(2)新建300千瓦以上(含300千瓦)的钢质远洋捕捞渔船;
(3)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农业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批准,目前正在建造、尚未完工的远洋捕捞渔船(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4)承担渔船建造企业的渔船资质建造证书(二级及二级以上);
(5)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购买国外设备;
(6)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不得转回国内作业;享受国家更新改造补助政策的远洋渔船(海洋捕捞渔船)10年内不得买卖,10年后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