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介绍,我国渔业生物资源急剧减少,部分渔业种类资源枯竭,大黄鱼、小黄鱼、带鱼等底层和近底层鱼类资源已严重衰退。优质鱼类占总渔获量的比例已从20世纪60年代的50%,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渔业生物资源面临毁灭性灾难。
渔业资源衰退的现状及后果
掠夺性利用渔业资源会愈演愈烈随着渔业资源逐步衰退,为维持生计或者谋求发展,渔民往往会通过网具数量的增多、网具规格的缩小,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制造“三无”渔船,通过在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来增加产量,造成渔获群体组成小型化、低龄化,渔获种类组成低质化、低值化现象日趋严重,长此以往,子孙后代恐怕连小鱼小虾都吃不到了。
渔民大面积亏损难以为继 据调查,今年6月1日的休渔时间节点尚未到来,但沿海县(市、区)已有大量拖网、刺网作业船在3月中旬即已停产在港。这些船如果出海生产,其所得恐怕连柴油钱都不够。在此情况下,很多渔船选择了自动休渔。如果没有燃油补贴政策,渔区渔民的亏损面会达到90%;即使有补贴,亏损面依然达到20%~ 30%。资源状况如果继续恶化,亏损面会增大,亏损幅度也会增加,如果取消油补,后果很可能是:渔民赖以生存的海洋无法再供养渔民的生活,但继续补贴,也可能会导致更多渔船出海捕鱼,加剧资源退化。
涉外渔业恶性事件将频繁出现 由于国内渔业资源衰退,韩国、朝鲜等国家管辖水域的资源相比之下要好一些。我国渔民对于临海国管辖水域的资源依赖程度逐步加深。近几年韩国、朝鲜等国家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已经多次大幅提高对中国违规渔船的罚款额度,暴力执法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果任由国内渔业资源继续衰退,这类涉外渔业事件发生的频率势必会增加,我国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将疲于应付,也给我国外交造成了负面影响。
造成渔业资源极度衰退的原因
我国渔业捕捞能力过于强大20世纪50~60年代,我国海洋渔业生产渔船90%以上为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落后,捕捞技术差,加上海洋渔业资源未被破坏,当时,只要“增船增网就能增产”,因此导致了渔船数量和功率的急剧上升。1979年我国开始推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了1981年,捕捞能力过剩成为“渔业突出问题”。1987年,我国开始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实行控制以及控制主机功率的制度,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
恶性捕捞盛行,渔业资源开发模式落后 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群体数量变动理论,在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只要保持渔业资源再生量R+G(R为群体补充量,G为群体生长量)大于渔业资源年消耗量M+F(M为自然死亡消耗量,F为捕捞死亡消耗量),渔业资源就不会遭受破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渔业生产主要遵循这一模式发展。但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渔船现代化、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渔民生产经验的积累和捕捞技术的成熟,渔业资源的自然再生量已无法承受捕捞强度的增长,各海区沿岸近海的传统优质资源相继出现衰退。
此时,合理科学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增加R+G,通过人工育苗放流、引种移植、投放人工鱼礁、改造渔场环境等渔业农牧化方式参与资源的自然再生产过程,或通过对水产资源管理,对某些渔业资源实施繁殖保护,以增加渔业资源生物量。我国在这些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但发展不快,对资源衰退的遏制和恢复贡献甚微。另一种方法是减少F,限制捕捞力量的增加,对现有的捕捞力量进行分流、裁减。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大量渔业劳动力尚待转移、分流出去的同时,却迎来了大量非渔业劳动力的涌入,这对本已很脆弱的渔业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沿岸和近海渔场污染严重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近海渔业资源丰富区变成了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海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并对生物资源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资源是一种致命的打击,给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近几年我国沿海赤潮持续发生,对渔业资源也造成了极大损害。
可作业渔场不断缩小 这主要包括3个原因:一是沿海地区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向大海要土地,导致一些沿岸渔场被毁。二是沿海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污染,导致沿岸渔场因污染而被废弃。三是我国与临海国家的双边渔业协定的生效导致可作业渔场不断缩小。
渔业生产的特性增加了渔业行政执法管理的难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渔业经济体制和价格体制进行了改革,极大地调动了渔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我国渔业快速发展,水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然而,同时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渔民自主权大了,但组织纪律松散了,职能部门制约手段少了,行政权力弱化了,管理措施落实难了。由于海洋里的渔业资源不像农田种植的农作物,它具有公有属性和移动性,只有当被捕捞上船后才能称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渔民关心的往往是自身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而对整个海洋渔业的宏观经济效益很少考虑。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对策
为了制止资源衰退,恢复和保护渔业资源,我国相关部门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国家也曾多次颁布各种保护管理措施、法律和法规。但渔业资源管理为什么总是很难见成效呢?保护、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使之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其出路究竟在哪里?
首先从观念上重视渔业资源安全问题多年来,各级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问题,但对于资源保护问题重视不够,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追逐地方短期经济效益的现象。但从长远看,渔业资源安全问题是比渔业生产安全问题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广、影响更深远、后果更严重的大问题。针对由于渔业资源衰退问题可能导致渔区稳定问题,各级政府应当未雨绸缪,推进渔区综合保障体制建设,夯实渔区稳定的基础。
提高渔业资源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建立垂直领导、独立执法的渔业执法队伍,加大渔业执法经费支持力度,改善执法装备条件,革新渔业执法体制和方法,减少“以罚代管”现象,改变单一的执法手段,提高渔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严格执行捕捞证和养殖证的审核和发放制度,坚决杜绝“三无”渔船滥捞滥捕的现象。
加大渔业资源动态监测力度建立渔业自然资源动态调查、监测和分析体系,加大调查、监测和分析力度,加强渔业资源人工增殖研究和技术的推广应用,通过人工育苗放流、引种移植、投放人工鱼礁、改造渔场环境等渔业农牧化方式参与资源的自然再生产过程,通过对水产资源管理,对渔业资源实施繁殖保护,增加渔业资源生物量。根据海洋渔业资源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捕捞制度,调整捕捞结构,禁止使用一切对渔业资源有破坏性的渔网渔具。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渔场环境,加强对水域污染的治理。
控制并逐步减少捕捞业 认真整顿捕捞秩序,控制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渔船马力指标,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的审批和检验制度,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鼓励和帮助渔民转产转行,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捕捞生产。对从事捕捞生产的人员,进行从业道德守则及技术培训。开拓新的捕捞区域,发展远洋渔业,加快开发利用外海渔业资源。
重拳出击,加大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第39条、第43条、第46条和第49条分别规定了在渔政执法中应将一些非法捕捞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对于非法捕捞人员,渔政工作者应将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逐步建立起井然有序的规范的渔业生产秩序。
加强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仍存在渔业法律法规体系缺陷,渔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明显滞后,缺乏与当前渔业发展现状、国际上渔业有关条约与协定等情况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资源国际竞争的加剧,以及各种国际协定的生效,加强我国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要求变得更加急迫。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