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在去年10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铺开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对新造渔船的补助条件:新制造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新制造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50~60%(不含60%)的,补助标准为:主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补助金额10万元,300~400千瓦的补助金额8万元,200~300千瓦的补助金额5万元。淘汰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造渔船总功率的比例达到60~70%(不含70%)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以此类推。对于一次性申请制造多艘200千瓦以上钢质或玻璃钢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主机功率,可由申请人自行组合。
浙江省:对淘汰高耗能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按每千瓦300元予以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淘汰的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在经渔业部门确认的渔船拆解点拆解。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