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渔船安全一直是国际社会相当关注的领域之一。早在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粮农组织(FA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就共同制定了《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IMO根据实际情况又制定了《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这是一部旨在保障渔船及其船员安全,力求使所有拥有渔船船队的国家都能实施的渔船安全国际通用标准。IMO拟于今年10月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外交大会,讨论通过一项促进其生效的协议。除了IMO,欧盟也正积极推动其区域性渔船安全公约生效。该公约比IMO的议定书更加严格,而且要求所有进入欧盟成员国渔区和在其领水作业的外国渔船都必须满足欧盟标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渔船及其设备技术普遍落后,总体安全技术状况较差,特别是在被纳入IMO《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管理范畴的24 m及以上钢质海洋渔船方面,总体安全技术指标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近海渔船仅占抽样总数的9.15%,远洋渔船仅占抽样总数的7.98%。这就意味着,议定书一旦生效,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那时我国远洋渔船进入议定书缔约国海域将面临严格的检查,不满足要求的将被采取限制措施,甚至被滞留。这使我国面临着尽快提高远洋渔船及其设备技术水平的巨大压力。虽然IMO议定书具体生效时间尚未最终确定,但我们要早作准备,积极创造条件,有效应对。首先,应组织渔船检验部门、渔船科研院所及造船企业等方面深入开展应对该议定书的研究,努力做到未雨绸缪。其次,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推动渔船及其设备的升级改造。一方面,要制定和实施渔船标准化产业制度,实施“以小改大、以钢代木”工程,积极引导老旧渔船更新换代;另一方面,由渔船检验部门牵头,产、学、研等方面密切合作,研发、设计、建造一批大型专业化远洋渔船,提升我国远洋渔船及其设备的技术水平,特别是要加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渔船上的应用步伐。
(来源:中国船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