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中或许可以看到未来养殖规范的发展方向。
标准修订的原则就是保护环境,对于尾水的排放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对环境不产生危害。所以在养殖用水上,有些区域会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限制尾水的排放。像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这些区域会成为禁养区,原有的养殖要退出,不能退出的尾水不得外排。对除此之外允许养殖的区域,进行两种标准的尾水排放限制。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在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要按一级排放标准进行尾水排放。对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排放标准具体有五个项目,一是悬浮物,一级是小于等于50毫克/升,二级是小于等于100毫克/升;二是pH,这个一级和二级没有区别,6-9都可以;三是高锰酸盐指数,一级标准是小于等于15毫克/升,二级是小于等于25毫克/升;四是总磷,一级标准是小于等于0.5毫克/升,二级是小于等于1.0毫克/升;五是总氮,一级标准是小于3.0毫克/升,二级标准是小于等于5.0毫克/升。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征求意见稿)》中的排放标准倡导的方向还是水质调节。第一项的悬浮物,以及第四项的总磷和第五项的总氮,这些在养殖用水中都需要微生物的分解,未来,养殖户在用药中,需要更多地用到调水的产品,诸如芽孢杆菌、干酪乳杆菌、酵素类产品。以期达到养殖用水排放标准。第五项的总氮,不同于养殖用水检测中的氨氮。总氮是水体中存在的5种形式氮的总量,包括溶解空气中游离态的氮气、氨态氮、硝酸态氮、亚硝酸态氮和有机态氮。而养殖用水水化学分析测定的氨氮实际上是分子氨和离子氨含量之和,数值是小于总氮的。
在水产养殖中,想要尾水排放达标,想要鱼虾健康生活,就要知道氮的来源和去向,以便科学有效地调节水质。对于有外来水源汇入的水域养殖,由于天然水体具有的固氮作用,此等水域养殖,氮的天然输入量要占到30%或更高,稍加利用,就可实现花鲢、白鲢150~200斤以上的亩产量。有些大型水域有养殖投放品限制,通过补充芽孢原粉、酵素和干酪乳杆菌,用活藻素调节藻相,照样可以实现养殖效益。对于精养塘,投入的饲料残饵,鱼类的排泄及其他水生生物的代谢产物,是养殖水体中总氮的主要来源。投料越多,饲料蛋白越高,那池塘中含氮的有机物就越多,相应的经过微生物的氨化作用,释放出的氨氮也就越多。当水体中溶氧不足时,氨化作用不仅生成氨氮,还会生成酸类物质,容易引发底层鱼死亡。氮可以给池塘带来肥效,促进藻类生长,转变成养殖品的产量,但同时也会给养殖池塘带来危害。如何降低其危害,那就是从源头截污,减少污染水体的汇入,同时减少投料,增加微生物制剂如芽孢杆菌原粉、酵素和干酪乳杆菌等的补充,增加水体自净能力。解决池塘氨氮的问题,重点还是保持微生物分解与投入的含氮有机物达到平衡。养鱼界有一句话,叫养鱼先养水,水好,鱼就好。这里的水好,主要就是指水里的亚硝酸盐、氨氮不超标,同时酸碱度、硬度适宜,溶氧充足,而亚硝酸盐、氨氮则是重中之重的指标。亚硝酸盐浓度的增加,会导致鱼虾抵抗力下降,易患各种疾病,被视为鱼虾患病的根源。而通常降低亚硝酸盐最好的办法,还是用微物制剂如芽孢原粉、酵素和干酪乳杆菌等,在平时去分解有机质,保持投入与分解间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水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