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方案》确定的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和内河。其中,沿海控制区海域边界范围自经度124°10′、纬度39°49′,至北仑河主航道中心线向海侧终点。《方案》还专门就海南水域的海域边界控制点作出规定,经度范围在108°26′~23′间,纬度范围为19°24′~ 12′间。在这一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要严守排放控制要求。《方案》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海船,船用燃油中硫含量不得高于0.5%m/ m,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
《方案》还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内的海船,船用燃油硫含量应不大于0.5%m/m;2020年1月1日起,不大于0.1%m/m。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海南水域的海船,要控制在0.1%m/m内。
对氮氧化物,《方案》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分别作出不同要求。国际航行船舶,2000年及以后、2011年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应分别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和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按照《方案》,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也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方案》提出,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