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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
作者:    来源:《海洋与渔业》综合    发布日期:2021-07-06 14:09    字体大小:【大】【中】【小】

近年来,各地由于缺乏明确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管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工作中,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使养殖尾水处理设施不断重复改造、建设,已形成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难以广泛复制推广,阻碍了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2019年6月,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要求》(DB46/T 475-2019)开始实施,使海南省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有标可依,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据悉,该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等单位起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审核、发布,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归口管理。

一是养殖尾水排放前的处理要求,如规定“水产养殖尾水经沉淀、过滤、净化等方法处理后,应达到淡水养殖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标准值,方可排放;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新增污染物”。在养殖池和沉淀池的清淤方面,养殖池和沉淀池应定期排干、曝晒、消毒,对晒干的底泥外运安全处置,禁止外排。此外,对水产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包括死亡的养殖动物、残饵、排泄物等,提出应妥善处置,严禁随养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二是养殖尾水分级管理要求,如规定“GB 3838中Ⅱ类非水源保护区水质水域,主要适合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口,原有的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一级标准值”等。

三是对淡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尾水监测按一级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分别规定了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硫化物、总余氯、铜和锌共10项排放限值指标,并规定相应指标的测定方法。其中,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相应的标准限值;海水养殖尾水悬浮物指标的一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一级标准限值,二级标准限值严于农业农村部的二级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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