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地海岸线3345公里,约占全国的1/6,毗邻海域面积约15.95万平方公里,海洋资源丰度指数全国第一,近海栖息和洄游的鱼虾种类达260余种,是我国海珍品的主要产区之一,有发展海洋牧场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把海洋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推进实施海洋强省建设行动,加快推动“海上粮仓”建设。为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山东编制出台了《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确立了“一体两带三区四园多点”的空间布局,按照投礁型、底播型、装备型、田园型、游钓型等五类特色海洋牧场,实行差异化发展。2019年以来,按照“立足山东、引领全国”的目标定位,稳步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海洋牧场是发展趋势,山东可以搞试点”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打造海上“绿水青山”,实现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助推山东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10月19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共同出台《关于支持海洋牧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共12条,从布局、环保、技术、装备等方面助推海洋牧场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统筹优化海洋牧场发展布局。统筹推进海洋牧场“一体、两带、三区、四园、多点”的布局规划建设,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创新,引领发展方向。在继续稳步发展半岛东南部现代海洋牧场的同时,优先支持深远海装备型海洋牧场和东营、滨州、潍坊等黄河三角洲地区底播型海洋牧场发展。
二、支持海洋牧场产品“优品”发展。坚持“藏粮于海”,严把海洋牧场产品增养殖过程质量关,强化贝类毒素、海参药残等水产品监测预警能力,提升海洋牧场“绿色”水产品品质,打造海洋牧场优质水产品品牌形象,提升大众对海洋牧场产品的信心和认同度,取得高端优质水产品市场的主导权,保障海洋牧场进入良性可持续发展轨道。
三、保障海洋牧场建设用海用地。支持海洋牧场陆海统筹发展,海域使用权到期后,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予以批准海域使用权续期。根据海洋牧场养殖用海特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海洋牧场海域使用年限。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海洋牧场岸基配套建设用地给予支持,保障海洋牧场岸基设施、休闲游钓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配套设施用地。
四、加快海洋牧场环评流程再造。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除因审批权限不同或建设主体不同需单独进行审批的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合并审批。将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并联提速,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五、加强海洋牧场科技支撑。发挥我省涉海涉渔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力量优势,加大海洋牧场研发力度,着力突破人工鱼礁建造及布放、增殖放流、深远海增养殖新品系选育、牧场合理疏养间养等关键技术,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转化,提升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水平。
六、提升海洋牧场装备设施研发制造能力。开展战略新兴技术研发转化平台和项目的征集转化工作,在海洋牧场平台功能拓展、深远海智能网箱制造、增养殖苗种繁育、牧场采捕机械制造、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加强装备生产创新,提高全链条装备自动化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现代化海洋牧场装备,实现牧场采捕装备机械化、深水大网箱“投鱼、喂饵、起捕、清网”的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等,提高海洋牧场信息装备的自主研发能力。
七、推动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支持海洋牧场多元融合发展,按照国家标准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进一步推进海洋牧场海钓船、海钓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开展休闲海钓俱乐部运营试点,打造海上“田园综合体”。实施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海上风电与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新模式,提升项目综合效益。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优势突出的海洋产业集群,推动建设山东国家级海洋装备示范区。
八、推进海洋牧场装备检验应检尽检。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海洋牧场装备设施审验管理,已建成的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大型深水智能网箱等装备要在2020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向中国船级社提出检验申请,新建相关海洋牧场装备设施必须应检尽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取得中国船检社检验合格证书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在安排海洋牧场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九、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健全完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将海洋牧场纳入保险范围,经省级批复后,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单一险种最高奖补500万元。推动山东农担公司“海洋牧场贷”产品落地,对贷款额在10-300万元的海洋牧场建设主体,省财政给予1.5%的担保费用补助,并按2.175%给予贷款贴息。将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出资现代海洋产业基金比例由20%提高到30%,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提高到50%,支持海洋牧场做大做强。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落实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政策,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其中,非经营性人工鱼礁公益用海海域使用金依法依规免缴。支持海洋牧场高端装备制造,用好首(台)套海洋装备产品保险补贴、海洋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贴息补助、海洋牧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等财税政策。
十一、支持海洋牧场共治共享。探索创新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地方海洋、海警、公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不断完善涉海执法线索共享、联合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海洋牧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试点,推进违法行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盗采盗捕海洋牧场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多管齐下、海陆联动”的高压态势。
十二、完善海洋牧场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编制行业规划,完善制度体系,修订发布《山东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渔业增殖示范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保障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加大全媒体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好我省充分发挥海洋强省优势,推动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探索和进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