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取消渔船柴油机市场准入限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试析《农业农村部第276号公告》的法律意义
2020年3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76号公告,废止《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下简称《办法》)。公告发布后,《办法》不再作为渔船柴油机选用依据。为促进大家更好地理解第276号公告发布的重要意义,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专家,试从法律角度对该公告的法律意义进行了解读。
一、取消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管理的法律理据
(一)取消型谱管理是顺应依法行政要求的重要举措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法》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调,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主机功率数不超过淘汰渔船的功率数,但未对主机品牌、型号作任何特别限制。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取消型谱管理,赋予渔民选择柴油机的自主权,是顺应依法行政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大机小标”等问题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
柴油机是渔船航行作业的重要设备,按《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原《办法》实施型谱管理旨在解决的柴油机标定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即“大机小标”“小机大标”等问题,实质上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通过严格执行船用产品检验规范,以及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原《办法》采用型谱审核,客观上限制了柴油机生产企业技术革新和柴油机产品市场健康竞争。取消型谱管理后,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船证不符”等问题应通过严格执法解决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指出,渔船捕捞许可证所载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视为无证捕捞。按照《渔业法》的规定,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笔者认为,对于因主机原因造成的“船证不符”问题,应通过渔政部门严格执法,强化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倒逼和引导渔民合法合规生产予以解决。
二、第276号公告对现行渔船主机管理制度的法律影响
从法律角度看,第276号公告颁布后,原《办法》废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53号)以及依据原办法公布的各批次型谱表随之失效,不再作为渔民选用柴油机的依据。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建造、更新改造渔船时,渔民选用柴油机不再受型谱限制,可在市场上所有合法供应的柴油机范围内进行选择,只要不超过核准的功率数即可。柴油机生产企业也无需再向渔业部门申请型谱审核,只要符合船用产品检验相关规范即可。
三、现行法规中有关渔船主机管理的规定仍有法律约束力
船用柴油机功率、性能等参数是衡量捕捞能力的重要指标。废止《办法》,仅意味着型谱不再作为渔船柴油机选用依据,并不意味着现行法规中涉及渔船主机管理的规定也随之失效。276号公告颁布后,下列相关规定仍属有效。
一是柴油机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柴油机,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渔政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应当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所选柴油机功率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功率值。《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调“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为无效捕捞许可证,渔政部门应按《渔业法》有关无证捕捞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渔船实际功率一般按标定功率认定。但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强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因此,若渔船所有人明知主机标定功率和真实功率有差异,且真实功率已超出核定数值,但在申请时故意隐瞒的,应认定其具有欺骗行为,发证部门须依法撤销捕捞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第276号公告规定,对于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已经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的,选用的柴油机标定功率仍可按原规定在核准功率基础上上下浮动5%。3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又发文明确了五种符合“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的情形。笔者认为,上述文件为渔民留出了相对充裕的缓冲期,充分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和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
三是渔船主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其功率也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调,渔船主机变更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擅自改变主机功率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不合格。《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也明确指出,未经许可擅自更换主机或改变其功率的,渔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强调,若经许可变更主机类型、功率或数量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四是生产企业应确保柴油机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船用产品质量的规定,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发动机经检验符合排放标准方可营运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指出,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且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因此,若柴油机企业违法实施“大机小标”“小机大标”等行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