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渔港监管,改善渔港环境,农业农村部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沿海渔港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部署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各地根据《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要求,推进辖区内二级及以上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升级改造,自行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污染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做好渔港含油污水、生活废水、固体垃圾等的清理和处置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是开展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按照《沿海渔港环境监测评价规程(试行)》和《沿海渔港水域环境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对沿海二级及以上渔港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各地自行制定三级及其他渔港的环境监测及评价要求,并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沿海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督促渔港经营主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做好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