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3年。
6. 税收优惠。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
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自2007年我国开始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我国政策性保险的险种不断增加,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国家对保费补贴的比例不断提高。探索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取得一定进展。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不包含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保险仅在部分省份试点开展。2009年,江苏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启动,补贴覆盖全省海洋渔民、渔船和内河渔船,省财政把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列入正常性预算,实行多保多补,补贴总额上不封顶,明确协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全省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江苏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力度,提高了渔民风险保障水平,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从20万元提高到60万元。2012年,江苏省渔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加大,在全国率先将内陆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实现江苏省渔业政策性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全覆盖,内陆渔民8万多艘渔船,30万内陆渔民的人身平安险全部纳入省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范围。3年来,全省累计入保渔民37万人(次)、入保渔船2万艘(次)、实现保费收入15280万元,为全省渔民群众提供了高达310亿元的风险保障。
渔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投入不断加大
为提高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增强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渔业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和科研投入力度。
一是渔业基本建设投入增加。我国渔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有7项,其中有6项涉及淡水渔业,而与大宗淡水鱼产业相关的有5项。(1)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为了向现代渔业不断提供新品种,1998年开始,中央财政扶持建设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水产原良种场,主要开展水产原良种培育、繁殖、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和苗种质量,开展原种推广。(2)水生动物防疫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病原库建设等。(3)渔港项目。渔港项目原来不包括内陆,后来增加内陆重点渔港建设,以改善渔港面貌和为渔船提高安全避风条件。(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内容为水产养殖基地和苗种繁育基地。(5)“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重点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大中城市优质水产品供给。到2011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数量已经累计达到2610个。
二是加大渔业科研和水产技术推广方面的公共投入。2008年起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在财政部、农业部的共同支持下启动。这一专项涉及种植业品种、畜牧业品种和5个水产品种,其中,国家大宗淡水鱼类产业技术体系在水产中是最大的——个体系,汇集了全国25个岗位科学家和26个综合试验站(“十二五”后综合试验站数目扩大到30个)。“十一五”期间体系经费合计为7680万元,预计“十二五”总经费为13200万元。该体系设置6个功能研究室,分别为育种、养殖模式与工程、饲料与营养、病害防控、加工和产业经济,以此覆盖产业链各环节的技术研发工作。此外,渔业科研机构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在承担973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部行业专项等方面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水产技术推广方面,2012年渔业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补助达到2亿元以上,占补助总额的10%左右。
推进渔业权物权化进程
2007年《物权法》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中厘清了渔民与水域滩涂的权属关系,意味着渔民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适用于物权保护措施,这是我国渔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渔民权益得到保护还需要权利意识的树立和保护权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需要建立完善渔业权制度。
一是完善养殖证制度。为加快渔业权物权化进程,农业部2003年印发《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在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将养殖证发给水域所属的村,也有一些地方直接将养殖使用证发给养殖者。目前,完善水域滩涂养殖确权制度,应本着稳定养殖承包经营权,调动经营主体投入的积极性的原则,将养殖证直接发放给养殖者,以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
二是创新捕捞许可制度。捕捞权的表现形式就是捕捞许可证。我国长期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但随着资源紧张和竞争加剧,捕捞权益受损害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严格执行渔船、主机功率“双控”制度,加强船网等主要生产要素监管,切实控制捕捞强度:建立注册验船师队伍,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捕捞配额管理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三是保护重要渔业水域资源,控制征用或占用规模,制定水域滩涂征用或占用补偿办法,妥善安置渔(农)民,保障渔(农)民合法权益。对一些涉水项目损害渔业权的情况,应给予渔业权人合法的补偿,涉水项目必须经过环评论证。一些地方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制定出台了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实施办法,在这方面已经探索出新路。
完善渔业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加强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成功实施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制度,加强对禁渔区、禁渔期、封湖区的管理,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投入力度和规模。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从国家层面和战略高度提出了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以及需要开展的重大行动和保障措施,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
二是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我国积极开展无公害基地认定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不断推进建立大中城市批发市场水产品准入制度;建立水产养殖官方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及水产养殖用药处方制度,完善水产养殖病害测报预警、水产品药残和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提高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能力;落实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日志等“五项制度”,在积极探索新的渔药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公共危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1965年我国调查统计,全国有淡水连家渔船渔民12万户60余万人,劳动力和产量约占淡水专业捕捞劳动力和捕捞产量的一半以上。此后国家曾推广上海嘉定县的淡水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经验,要求各省加快这项工作。到1976年,60%以上渔民实现了陆上定居。1977年底,我国宣布全国连家渔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此后,这一工作基本上淡出渔业管理部门的视线。随着“十六大”以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力度加大,一些省区渔业部门提出了以船为家渔民问题,部分省份开始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到2012年,我国仍有以船为家渔民约7.3万户26.9万人,分布在大江大河、湖泊水库,重点在长江和珠江流域(沿海也有少部分)。此外,有1.6万户5.7万人在岸上租房居住,6万户26万人在岸上有住房,但人均不足15平方米。2010年12月21日,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要“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明确由农业部牵头落实这项工作。2011年6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的报告”。经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2013年,全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正式启动,无房产每产补助2万元,危房产改造住房每户补助7500元。住建部和农业部现已开始进行以船为家渔民摸底登记。而在此之前,湖南、广东、安徽、广西等省均已自筹资金开展和推动了这项工作。
总结“十六大”以来的渔业政策,突出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渔业投入、补贴明显增加;二是渔业政策框架逐渐清晰:三是全国渔业基础设施和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步伐加快;四是推进渔业权物权化进程,重视保护渔民权益;五是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力度;六是妥善解决“连家船”渔民上岸定居问题。(续完)
(来源:中国渔业报 作者: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