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洋渔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规定已不适应我省渔业发展实际。今天起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有关修改这两件法规的决定(草案),以适应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需要。
记者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中看到,为有效压减海洋捕捞能力、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建议增加了有关政府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渔民就业等内容。
两件法规的修改建议中,都加大了打击“三无”渔船的力度。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中,建议增加规定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应当如实记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相关帮助,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以切断“黑色产业链”。
为规范渔业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环境,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中提出,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养鱼,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两件法规的修改建议中,还对有关渔业船舶建造、检验、作业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修改,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浙江省“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有关捕捞、增殖放流、禁用渔具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