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水产品质量安全、近岸渔业资源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何焕秋介绍,近年来,渔业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1995年颁布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辽宁省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新制定渔业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加强养殖环节源头治理,草案建立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并向采购方提供记录信息,记录的保存期不得低于销售后的两年。省、市、县三级政府要整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源,建立检测共享机制,完善检测体系。
在保护近海渔业资源方面,草案提出,市、县政府要统一制定养殖计划,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积极引导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转产转业,从事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控制捕捞强度。对珍稀、濒危水生动植物资源原生地等重要渔业资源区域,草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渔业自然保护区。禁止在渔业港湾、苗种基地、养殖区和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区域从事拆船等可能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活动。
草案明确了禁捕对象以及禁止行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公布在自然水域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目录。禁止实施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活动;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禁止向渔业水域倾倒污物、超标排放污水等有毒、有害物等。
同时,草案还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以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在海洋捕捞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网具进入渔港、渔业水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