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农业部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654号)明确了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其海洋捕捞与养殖机械专业站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能力范围。即日起该专业站可承担渔业船舶舱底油污水分离设备、渔业船舶绞纲机、投饲(饵)机、水下清淤机械、增氧机等五种产品的部级鉴定业务。
(详情请查阅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amic.agri.gov.cn/nxtwebfreamwork/detail.jsp?articleId=4affaa3f329adb220132b42965b11caa&lanmu_id=4aea47a72b9a2495012b9f2b30c20077)。